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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拆迁:为“合法强拆”铺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次日即强拆房屋,法院判决:强拆违法!

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就要注意了。因为这份文件,被称为是“为强拆铺路”的一份文件。

被征收人收到该文件,意味着房屋面临“合法强拆”的可能性。此时维权的首要目标往往针对着这一份文件,需要将其“打掉”。

但本案,征收方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没按常理出牌,而是在第二天就强拆了被征收人房屋。此时,强拆行为依然构成违法

 

【案情简介】 

刘先生拥有襄阳市某区合法住宅一套。

2015年,襄阳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某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收公众意见的公告》,将刘先生的房屋纳入到征收范围中。之后,又发布了《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但对补偿方式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2021年3月,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区人民政府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2021年10月,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要求刘先生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签订协议或搬出房屋。

然而两日后,刘先生的房屋就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拆

盛廷律师据此分析,此次强拆区住建局未履行合法手续、未对原告作出任何补偿,遂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1)鄂0606行初303号

案由:刘某与襄阳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审理法院:襄阳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襄阳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刘笑律师

 

【法院认为】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刘某主张的房屋位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某区住建局与被征收人刘某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原告有权在征收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被告某区住建局于征收决定作出后两日便自行对刘某的房屋进行拆除,并未按照征收决定上规定的期限及程序实施拆迁行为,区住建局强制拆除刘某房屋的行政行为显然构成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襄阳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刘某房屋的行政行为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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