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0641916
首页
征地拆迁
>
土地征收
>
房屋拆迁
>
企业拆迁
>
商铺拆迁
>
棚户区改造
>
违章建筑
>
征拆法规
经典案例
>
城市房屋拆迁
>
农村房屋拆迁
>
企业拆迁
>
商铺拆迁
>
违章建筑
>
其他
律师团队
>
主任律师
>
合伙人律师
>
首席律师
>
办案律师
>
团队精英
>
主任助理
>
律所助理
>
案管团队
新闻资讯
>
拆迁问答
>
新闻中心
>
媒体采访
>
维权指南
>
视频讲座
>
案件研讨
关于盛廷
>
律所介绍
>
盛廷荣誉
盛廷公告
The announcement
开庭公告
胜诉公告
律所公告
经典案例
胜诉故事 | 从委托到结案仅用不到4天时间,盛廷速度再创新纪录
胜诉故事 | 未经法定程序就认定房屋为违建,强拆房屋之后经过两次庭审,律师观点终获法院采纳
胜诉故事 | 重大胜利!村民土地被“以租代征”十几年,省政府确认征地批复违法
查看更多>>
律师团队
毕文强律师
首席律师
查看更多
胜诉公告
首页
>
胜诉公告
棚户区改造补偿按三年前政府定价标准?房屋被强拆后律师助力提升赔偿!盛廷律师胜诉
很多当事人在征收拆迁中会面对这样的局面:
征收公告发布后几年过去了,才实际开展征收、进行公告,但是此时征收方给予的补偿价格却还是依照几年前的补偿标准确定的。
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很难被保障。
本案中,邵某一家不仅
安置补偿
面积被认定少了,每平米的单价还比市场价低了将近一半。
在律师的帮助下,最终法院认同了我方观点,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案情简介】
邵某一家在临汾市尧都区,拥有祖宅一处,并拥有
国有土地
证和房屋登记证(两者对土地登记面积记载有出入)。
2017年7月,尧都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公告,邵某一家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补偿方案中确定的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土地证登记面积中未将当时房屋占地面积完全记载。征收方按照土地证登记面积为补偿依据,要求邵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自行撤回)。
由于双方未达成协议,2020年5月,房屋被强拆,经过调查附近商品房的市场价值等资料后,邵某启动确认
强拆违法
并赔偿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
(2021)晋1002行赔初1号
案由:
行政赔偿案
审理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
邵某等3人
被告:临汾市尧都区某局、某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部
诉求:
1、判决被告赔偿因违法强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2、对超出应安置房屋部分予以补偿
代理律师: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凤梅
律师(点击律师姓名查看简介)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被告某局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和原告就拆迁补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被告尧都区某局作为征收部门在未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拆原告的房屋的行为违法,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关于原告损失的认定:
被告提供的评估单价的评估价值时间点为2017年7月,是对该片区房屋整体评估的平均价,原告的房屋系翻建的二层楼房且强拆系2020年5月,距评估时间点后过了近三年,不能适用该评估价。
原告房屋被强拆当天,原告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写明,违法强拆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第一项……该项折合安置房市场单价……,较为合理,本院支持按该价值赔偿。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汾市尧都区某局赔偿原告强拆房屋应按照补偿面积的市场价****元。
二、被告临汾市尧都区某局支付原告不予安置的超面积被征收房屋补偿款。
三、被告临汾市尧都区某局支付原告燃气施工费、锅炉费用。
版权所有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5035528号-2
技术支持:
鸿睿思博
热线电话:
010-60641916
咨询
微信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