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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征收集体土地市政府下发《房屋征收决定》,法院判决违法!

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在征收程序和适用法律上也有所不同。征收集体土地,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

本文中,市政府超越职权下发房屋征收决定,最终法院判决违法。

【庭审信息】

案号:(2021)浙07行初133号

案由:行政征收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严某

被告:东阳市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的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晓杰 卢春燕

【案情简介】

严先生是浙江省东阳市某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和承包地。

2021年4月,严先生在村委会公告栏看到街道办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严先生还在东阳市人民政府官网上找到了《房屋征收的决定》,其中,规定了征收范围和对象。

严先生及代理律师认为,宅基地系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即针对本案征收的土地性质和面积,应该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批准。因此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规定。

为此,严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本案中,被告认可原告拥有房屋,而原告的房屋所涉土地为集体土地,被告亦明确原告的房屋位于《房屋征收的决定》所确定的范围内。如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存在法定情形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征收。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东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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