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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镇政府强拆家庭农场执迷不悟拒不赔偿,拿他们没办法?法院判决赔偿148万

 【案情回顾】

2015年,赵蒙杰(化名)注册成立了蒙杰家庭农场,曾获得原州区农牧局和自治区农牧厅授予的“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因当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扩大区域范围,蒙杰家庭农场被涵盖在保护区内,变成“违法建筑”,被镇政府强行拆除。赵蒙杰及时在诉讼期限内找到盛廷律师团队,经律师团队提起诉讼,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家庭农场行为违法。赵先生向镇政府邮寄申请了国家赔偿,镇政府拖延不予答复,盛廷律师对此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镇政府先行作出赔偿决定。收到判决后,镇政府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然而镇政府认为强拆行为没给赵蒙杰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坚决不予赔偿决定。承办律师稳扎稳打、见招拆招地提起针对性程序,法院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并责令镇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盛廷律师申请强制执行后,2022年2月,镇政府又一次作出《不予决定书》!

如此执迷不悟,恣意妄为,拒不赔偿,难道真的拿他们没办法吗?当然不!违法强拆合法财产,必须赔偿。

镇政府强拆家庭农场后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协商赔偿,盛廷律师胜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2)宁0402行初50号

原告:赵蒙杰(化名)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某镇政府

诉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

2、责令被告赔偿损失

开庭律师:付顺托律师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固原市原州区彭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赵明俊家庭农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违法并责令作出赔偿处理决定。镇政府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决定对赵蒙杰的损失不予赔偿,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相违背,亦与建设法治政府的大政方针相违背,本院予以撤销。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提供依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某镇人民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拆除时对赵蒙杰家庭农场的财产进行固定及移交的证据,本院参照赵蒙杰提交的评估价值报告中载明的物品予以处理......综上,赵蒙杰家庭农场的房屋、混凝土院坪、沉淀池、水窖、水池、供热设备、检查井、砖菜窑按照评估价值予以赔偿,机井的评估价值偏高,与砖围墙合计按照 42000 元予以赔偿,以上损失共计 1487167元,本院予以支持。

【胜诉判决】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固原市原州区X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2月21 日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

二、由被告固原市原州区x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赔偿原告赵蒙杰损失 14871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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