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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达成协议房屋就被认定违建?法院公正审理判决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盛廷律师胜诉
因为对
拆迁协议
补偿不认可,罗先生在还没达成协议的时候,就收到了征收方作出的《
限期拆除
通知书》。
在法庭上,镇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认为罗先生不仅违法占地,还违法建设房屋。
到底是“以认定违建代为征收”还是真的违建?法院会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罗先生是山东省莒南县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建设的房屋。
2022年4月,罗先生的房屋被工作人员告知位于拆迁范围之内,但罗先生觉得补偿并不合理,因此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
2022年6月,罗先生收到了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罗先生在收到通知书两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否则就将强行拆除。
对此,罗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信息】
案号:(2023)鲁1327行初3号
案由:罗某不服莒南县坪上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
被告:莒南县坪上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薛晓杰律师
【法院观点】
本案的审理重点为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合法。
第一,
原告罗某在涉案土地上所建设的房屋,被告对于原告房屋的建设时间及其他设施情况未具体查明,却依据《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总体规划》认定原告的房屋不符合规划建设条件,属认定事实不清。
第二,
被告认定原告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坪上镇土地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属违法占地行为,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作为乡镇级人民政府,不具备查处违法占地的法定职权。被告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时同时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作出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并未引用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款,亦属适用法律错误。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莒南县坪上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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