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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件 | 好大一顶“帽子”!从立案到定性“违建”竟只给当事人一天时间?
从被立案调查,到定性“违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动之迅速超乎龙先生意料,仅仅过了一天,就直接下发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这份文件不仅仅是一份要求拆房的“通知”,更是给龙先生的房屋扣上了“违建”的帽子。
但实际案件却没有那么容易。比如,律师要去证明《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本身是可诉的(单纯通知不具有可诉性),对方认定“违建”的证据不足,认定“违建”的程序不合法等等。这正是律师工作的价值所在,因为庭审中,如果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相应的证据作为支点,法院也很难最终支持我方的观点,也难以进一步维护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不过,该案件当事人龙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最终《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得以撤销。
【案情简介】
龙先生在湖南省衡阳市某村拥有一处院落及房屋,因修路需要征收,但补偿标准未达成一致。
2023年10月,被告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龙先生违法建设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责令龙先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龙先生认为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通知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执法目的不当,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通知书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信息】
案号:(2023)湘8602行初348号
案由:责令限期拆除一案
审理法院: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龙某
被告: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诉求:撤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祎律师
【法院观点】
1、是否具有可诉性
虽然被诉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名为通知,但其内容要求龙先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该通知除了程序性的告知外,也将案涉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已经对龙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因此该通知可以视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2、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情况责令改正或拆除。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未能证明案涉房屋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因此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3、程序合法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前,已告知龙先生享有上述权利,且从立案到作出通知仅有一天时间,未给予龙先生合理的陈述和申辩期间,也未在文书中载明救济途径和期限,因此构成程序违法。
4、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形式
法院指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而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通知形式不符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要求。
综上所述,某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做出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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