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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未查清事实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应予撤销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三十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32行政机关未查清事实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应予撤销

 

——行政机关未查清事实,未明确限期拆除的内容,即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作出的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违法,应予撤销

 

标签:规划许可|限期拆除 |行政诉讼

 

案情简介:

周某为南京市栖霞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015年6月4日,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周某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称周某部分房屋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周某不服,向栖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法院认为:

区执法局未经过实地调查、测量,仅依据区征收办制作的房屋调查表中记载的数据,直接认定涉案房屋总面积,事实依据不足;且未进一步调查核实涉案房屋中违法建设房屋面积及所在方位等事实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缺乏事实依据,限期拆除的内容亦不明确,因此,依法撤销区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实务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明充分。

 

案例索引: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行初字第74号“原告周红妹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局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见《原告周红妹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局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 陈平,人民陪审员温砚富,人民陪审员林宇),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322)

 

撰稿人:陈伯文/审稿人:付顺托/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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