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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房屋强拆案:街道办强拆被判违法,不服上诉被驳回, 盛廷律师再胜诉!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老百姓的房屋如果被强拆,拆迁方会给出很多看似很合法的理由,比如,说村民的房屋违反了“一户一宅”规定;比如说,强拆是属于村集体收回不合法的宅基地等等。老百姓听到拆迁方的这些各种各样的说法,真的就是很疑惑,很懵,总觉得哪里没对,但是有说不出个所以然。这个时候,作为普通人,紧紧地抓住自己的直觉,绝对没错。老百姓与政府信息不对称,很多法律规定和大道理,自然是没有拆迁方知道的多,但是,再冠冕堂皇的一套套说法,都抵不过一个朴素的原理:老百姓的合法财产权益不能被侵害。今天这个案例中,街道办违法强拆,被法院判决违法后还不服,提出各种理由,都再次被法院驳回。

案情简介

汪女士是陕西咸阳某村村民,其户籍登记在村里。2017年11月,区管委会印发《关于XX村搬迁安置工作的通告》,该通告告知,XX村搬迁安置工作由土地储备中心牵头负责,由某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同月,土地储备中心印发《XX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汪女士的房屋在搬迁安置项目范围内。2019年12月,由于汪女士并未与拆迁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街道办委托拆迁公司拆除了汪女士的房屋。为此,汪女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强拆违法,并获得胜诉。街道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盛廷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汪女士应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1)陕71行终514号
案由:汪女士诉某区某街道办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咸阳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咸阳市汪女士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兰希飞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被上诉人对于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权益,上诉人在未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拆除被上诉人房屋,违反了“先补偿 后拆迁”原则。即使涉案房屋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涉案房屋所占宅基地应由村集体收回,即使被上诉人不予配合,村委会也没有强行收回宅基地的法律依据。因此,上诉人主张涉案宅基地及房屋系村委会收回后交由其拆除,其不属于强制拆除的理由不能成立。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胜诉意义

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判决征收部门强拆房屋违法,就是对被拆迁人法律维权的肯定与支持!确认违法是维权迈出的关键一步,后续无论是与征收部门协商谈判达成满意的补偿安置协议也好,还是申请国家赔偿也好,都有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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