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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在研讨 | 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能否获得补偿安置?(2020年第25期)

2021-01-07 来源:


2020年12月22日下午2点,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召开了“广州某村拆迁案件”的研讨会。

本案由李丹阳律师承办,毕文强主任主持,潘金忠、翟根才、刘春龙等资深律师及项目团队律师及律师助理参加案件研讨会。

 

案件情况

 

会议之始,李丹阳律师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基本案情如下:

2008年,某村村民邝甲病故。2009年邝乙(邝甲之父)及邝丙(邝甲之兄)与外村委托人刘某、李某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将位于某村的属于邝甲的房产永久转让给刘某、李某夫妇,并约定“日后如遇国家征收房产权和经济权,归刘某、李某夫妇所有”。现由于广州第三期某拆迁项目,委托人购买的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赖某(邝甲之妻)等人也对征收补偿主张权利。征收部门认为,委托人的房屋存在争议,暂不办理安置补偿事宜。现赖某等人既不协商也不诉讼,案件程序处于停滞状态。

 

随后,潘金忠、翟根才、刘春龙等律师在主任毕文强律师的主持下,就案件事实方面进行了提问,将案件事实部分进一步梳理清楚。提问结束,各位律师就案件的承办思路进行了激烈的探讨,各抒己见。就案件争议焦点——合同的效力问题及如何帮助委托人尽早拿到合理的补偿,大家进行了充分讨论,提供了不同的思路。
 

结合案情、围绕争议焦点,与会人员表达了如下承办思路。

 

律师分析

毕文强律师和刘春龙律师的承办思路一致,认为虽然我国不承认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但是合同的部分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本案争议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中“日后如遇国家征收房产权和经济权,归刘某、李某夫妇所有”的条款仍然可以作为有效的合同条款,以此来主张合理的征收权益;同时可以通过起诉征收部门,将赖某列为第三人的方式推进案件进程,打破停滞的僵局,促进双方谈判协商。

 

潘俊忠律师和翟根才律师的承办思路一致,认为委托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全部无效,现阶段应首先核实赖某等人的安置资格,同时通过政府和街道办等单位做赖某等人的思想工作,早日达成协商解决问题;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再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维权,争取合理的补偿。

 

最后,毕文强主任结合具体案情以及会议讨论,综合律师们的意见和思路,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为案件后续承办进行了指导。至此,此次研讨会圆满结束。

 

 

撰稿|梁子丹

审稿|钟常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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