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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律师解决征拆案件的业务能力,盛廷律师举办专题讲座

2021-07-23 来源:


写在前面: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法律业务在律师行业兴起至今区区不过十几年,相对比传统民商事法律业务绝对算是“年轻后生”,尤其是近几年,北京以征拆为主要业务的新兴律所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但是各个律所的品质和律师的办案能力却良莠不齐,尤其是征拆行业的传统办案程序也为业内所诟病,同时也成为行政诉讼的相对方的针对性打击软肋。这个“年轻后生”仿佛疲态尽显,征拆法律业务应该如何更好的提升和发展成为每一个征拆律师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值得我们分析和总结的问题。


上周盛廷律所召开新一轮的“盛在分享”活动,主讲嘉宾潘金忠律师召开“征拆业务技能提升和创新培训”的专题讲座,作为一名年轻律师,面对征拆业务何去何从以及办案能力的提升问题都存在困惑,经过本次讲座的学习经历,笔者就此浅谈自己的感悟和收获。

主讲人介绍:

潘金忠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农村法治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物权法研究会理事,入选北京市法学“百名法学英才”,受聘最高检“民事行政检查专家资讯网”专家。

除以上各种光环头衔以外,潘金忠律师于我而言还有一个特殊的身份,那就是我的实习阶段的指导老师,回忆整个实习阶段,印象最深的是他讲过的一段话:一个人的价值大小从某种角度来说是解决问题的能力大小,要想成为一名优秀律师,就要学会不断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拓展解决问题能力的广度和深度。

对于征拆业务而言,解决问题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因征拆业务特点鲜明且独特,征拆业务大都属于典型的行政诉讼,征拆业务大都属于群体性案件,解决公民与行政机关的普通纠纷已然存在难度,更何况是一方往往是大多数老百姓,另一方往往是各级地方政府,纠纷内容还是涉及话题敏感的征拆补偿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征拆业务对于专业律师的需求口一直存在,在这种背景下,首批征拆业务律所作为先驱开辟了大量的征拆案件办案程序和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而随着律师行业之间的流动,这种办案程序和经验早已并非某个律所的独家武林秘籍,一时间,征拆业务发展迅猛。

但是,征收方的经验也在发展。首先,随着法治进程推进和征拆经验积累,征收方过于明显的违法行为在显著减少,想通过一个违法行为的诉讼锤死对手的情形几乎一去不复返;其次,征收方的法律顾问也在不断遴选和更新,大量的行政诉讼专业律师就职于地方政府法律顾问,某些行政部门作为被告“两个肩膀扛着脑袋”去开庭的情形也几乎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详实的答辩意见和充分的证据列表;再次,从征收部门经验积累来看,逼迁手段的掌控、强拆策略的运用、对诉讼的预测和准备的经验都在不断丰富。

除此之外,立法的调整更新以及政策性搬迁的参与都意味着代理律师的承办方案和思路决不能固化。立法角度看,例如由拆迁条例(《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到征补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修订,到新的《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实施再到新的《行政处罚法》的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一直处于调整更新之中,那么相应的案件承办过程的方案就必须予以调整更新,拿集体土地征收来说,在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是先需要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再实施征收,对于征地批复可以率先提起行政复议,但是新法实施以后却是预征地告知书张贴之后就可以进入协商谈判的阶段,而征地批复置于之后,那么对于新法实施以后集体土地征收的方案和策略也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从政策参与的角度来看,包括但不限于“城中村腾退改造”、“企业自主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等政策性搬迁越来越多,政策与法律的位阶交错在案件承办中愈发普遍。

在这种情形下,普通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倘若因违法拆迁行为而受损,在其自身无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而求助于律师,难道征拆律师还可以抱着以前的固化思维和固化“三板斧”一抡到底么?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大量的律师对于征拆案件的承办浮于表面、无提升和创新。所以征拆案件业务技能的提升和创新早已迫在眉睫,其必要性已关乎到行业和自身发展的前景,更关乎我们能够继续做到保障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前景。

那么如何做到征拆业务技能的提高,本次讲座潘律师从几个角度分别用实际案例发表了自身观点,征拆业务不等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第一,需要从政策措施中辨别法律关系。例如陕西西安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补偿案:采取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转变提出公开、复议、起诉复议不作为;湖南株洲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针对房屋确权调查公示提起诉讼。这都并非传统的对于征地批复直接提出复议的固化思路。第二,需要重视行政程序以及重视行政处理,例如安徽六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集体土地征收报批中提出权利声明,就此针对土地批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起诉复议不作为;福建厦门土地征收补偿案:就违法建设告知程序中限期改正提出规划、自然资源、街道、村委各项申请。第三,要重视行政理论的实践运用。例如:(用途管制)黑龙江哈尔滨养殖场因河道治理被拆除,起诉清障令、强拆,并补偿申请;(程序重开)河北沧州拆迁许可裁决申请及撤销后申请重启,注意诉讼请求避免程序空转;(征用补偿)2013年某公司与城建部分签订合作建设协议,约定由公司建设附广告牌的公交站,由公司享有一定年限的广告牌经营权;2017年起,该市相关部门通知要求让渡部分广告牌用于公益宣传,但未作相关补偿、赔偿方案。公司以行政协议履行起诉赔偿被驳回,本案可以尝试从行政征用补偿纠纷解决问题。第四,要有针对性、务实性的沟通。例如律师函的作用及使用条件以及听证程序的运用,绝不可以以固化的律师函套路去套不同的征收拆迁问题,而必须在了解事实,明确争议焦点并针对性的提出建议和措施角度撰写传达。

以上解决问题的角度大都并非传统的单纯对于征地批复的复议,对于征收决定和强拆行为的诉讼等,而是在分析个案的基础上,合理审慎的通过行政理论和法律规定针对个案焦点制定非套路化的承办方案,并非对于传统思路的否定,而恰恰是建立在针对性的调查取证,合理期限进行复议和诉讼的基础上,注重不同阶段的程序运用,开放性的运用违法行为处理、赔偿问题解决技巧去促进案件的突进,其结果也并非简单的以打促谈更并非是为了走程序而推程序,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个看似简单的总结在复杂的拆迁案件中却显得弥足珍贵。


如同潘律师总结而言,我们盛廷花费时间和精力举办不同的分享会和研讨会以及案件模拟,不是单单为了证明,而是也要告诉我们自己:我们盛廷这么些年的存续发展靠的就是对于案件专业问题的研究打磨,这是我们的立足之本。


通过近期的两次讲座(包括上期刘春龙律师的讲座),笔者最大的收获是征拆案件的业务能力提升是体现在每一个案件的承办思路上,而承办思路的提升创新是需要建立在承办律师实力的积淀以及开创自信的基础之上,所以对于提升解决征拆业务问题的能力而言至少需要做到:一不可固化思维,二不可停滞不前。道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对于每一个盛廷人而言,我们终将在不断维护被拆迁人的道路上越走越稳,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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