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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盛在研讨第六期 | 当征收拆迁遇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该如何维权?

2023-08-10 来源:


2023年第6期专题研讨会

会议时间:2023年7月5日下午3点

会议地点: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509会议室

主要内容:征收拆迁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系列问题研讨


2023年7月5日下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在509会议室召开2023年第6期专题研讨会议,委托人及其家属也参与了案情研讨。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毕文强律师、潘金忠律师等多位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以及项目团队的成员,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全程参与了研讨。

一、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因征收而引发的刑事问题的案件。

1994年10月,王先生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有偿受让了位于隔壁村的某一地块,根据王先生描述,受让该地块时,该土地属于非耕荒地,王先生经两村村委的牵头,有偿受让了案涉土地,根据契约上所描述的四至计算,大约有20亩。

2014年,王先生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并对所承租土地进行了地面硬化。

2019年起,王先生的土地面临征收,因未能就补偿事项达成一致,王先生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21年4月,王先生所在地县公安局以王先生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王先生进行立案调查,后因证据不足而未予追究。随后,王先生所在地镇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但王先生仍未就安置补偿事项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县自然资源局将王先生土地上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责令其限期拆除。

2023年1月,王先生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被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县自然资源局及县政府将王先生土地上房屋进行强制破坏拆除。

二、研讨内容

接受委托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案件承办团队分别就该案件的刑事部分和行政部分启动了相应程序。

由于案件涉及刑事问题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为了委托人的利益,盛廷团队决定组织召开案件研讨会,集思广益、博采众长,共同讨论维权思路,寻找新的突破点,更好地帮助委托人摆脱刑事纠纷,争取合法权益。

本次研讨会议主要围绕以下两个核心问题进行了研讨,主任毕文强律师、潘金忠律师等就相关问题结合案件情况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专业的解答:

1、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从追诉时效上分析,本案当事人王先生系1994年取得案涉土地,此后进行建设。而非法占用耕地罪是在1997年写入刑法,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将非法占用耕地罪变更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也就是说在1997年的时候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才被认定为犯罪。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王先生此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王先生1994年时对于案涉土地采取合法的手段取得使用权,也没有对土地进行破坏,形式和内容均合法,不存在非法占用的行为。王先生既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不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王先生不构成非法占用农业地罪。

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的土地,应当是以现状论还是以规划论?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的土地性质,应当依据土地主管部门所确定的规划用途确认。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土地管理法》第19条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因此,具体判断某一块土地的规划地类的依据是该地块所在乡(镇)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结合前沿理论研究和大量案例,分析本案的具体情况,最终形成结论:“判断土地类别的依据应当是土地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图,而不应将土地利用现状作为判断土地性质的依据。”

四、总结

通过案件研讨,委托人对案件本身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了全面的了解,对该案件所应进行的程序做到了心中有数,对案件的结果心中也有了预判,本次研讨会的研讨结果也获得了委托人的认可,研讨的过程也给予了委托人莫大的帮助。

接下来,承办团队将按照本次研讨会议所明确的相关方向,继续稳步推进行政程序及刑事程序,坚决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盛廷律所特别注重对重大疑难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热点案件的深入研究,并推出了“盛在研讨”系列活动,包括案件研讨、法律法规修订研讨、专业问题研讨等,而“每案必研讨”也是盛廷多年坚持的一个好传统,大案全所研讨、中案团队研讨、小案小组研讨,通过研讨制定一个能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利益又切实可行的承办方案,体现盛廷对案件品质、对委托人利益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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