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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盛在研讨 | 山东临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件
2023-10-17 来源:
2023年8月30日下午14点30,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召开了“
山东临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件
”的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邀请了毕文强主任以及团队的其他律师、实习律师及助理共同参加。
会议召开后,主持人先介绍案件情况:
临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与兰山区某办事处某居民委员会(下称“某居民委员会”)借款、房产开发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权。
2004年7月12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临执字第409号、(2004)临执字第1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接受某居民委员会所有的21号商品楼一栋以拍卖价200XXXX元抵偿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清偿219XXXX.05元债务;同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和房产管理局作出(2003)临执字第409号、(2004)临执字第14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将某居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某街东段南侧的21号商品楼及土地过户至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
2006年6月起,居委会陆续将21号楼房产出售给周边村民。2008年3月25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03)临执字第409号、(2004)临执字第149号民事裁定书,作出(2003)临执字第409号《限期履行通知书》,通知非法占有21号楼的住户于2008年4月2号前搬出,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
村民当中一拨人于是搬出21号楼,但是未等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回,另一拨村民又强行入住。房地产开发公司想去收房的时候,村民将道路封堵,公司至今没有顺利收房。
2022年3月21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发布临征预公告〔2022〕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6月9日,发布临兰征补公告,称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某片区城市更新改造建设。
2022年7月初,占有某社区21号楼的村民以购房款收据为依据,以农贸小区的名义,陆陆续续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选择安置房。
7月13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异议,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土地位置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位置并不在同一宗土地。2023年8月2日,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答复,称经查阅,该宗地房产和土地系同一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依据法律文书描述房产坐落于该国有土地之上,房产和土地系关联关系。建议申请人联系测绘部门进行确认并关联。
因此,自然资源局认定某小区21号楼所在位置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在临兰征补公告〔2023〕209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征地范围内。后临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从快手号上得知,城投公司向兰山区某街道城市更新样板区工作推进指挥部支付300XXXX元作为拆迁保证金。
现临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希望主张本次
拆迁补偿
利益,怎么办?
律师分析:
胡甜甜律师(实习)提出,
需要考虑居委会将涉案21号楼转卖给村民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如果是无权处分,那么需要考虑受让21号楼的村民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从民事的角度,考虑确认居委会和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效益,进一步否认村民取得拆迁补偿利益的正当性,为临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争取拆迁补偿利益。
毕文强律师最后作出如五点总结,
内容包括案件的法律关系与案件背景的分析、征收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街道与城投公司的协议问题、我方委托人当前证据的获取以及与街道的具体沟通。结合五点总结内容,再根据具体案情的进展实施推进。
通过案件研讨,委托人对案件本身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了更深的认识,对于应当如何运用法律程序维权有了更清晰的思路,对于案件结果也有了更合理的心理预期,至此,研讨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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