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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自行清除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2019-06-20 来源: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七十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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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县政府自行清除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县政府征地过程中,不具有清理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职权,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标签:行政强制|责令交地|法定程序

 

案情简介:

姜某在河南台前县某村拥有3.6亩承包地。2010年8月至2012年9月期间,河南省人民政府先后作出3个征地批复,姜某在征地范围内有承包地。2015年1月10日,台前县人民政府组织包括台前县住建局在内的多个行政机关,对姜某位于前述征地范围内全部承包地上的附着物进行了强制清除。姜某不服清除行为,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台前县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的过程中,不具有强制清除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职权。因此判决确认台前县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姜某承包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

县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的过程中,不具有强制清除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职权。如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阻碍国家建设的,县政府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索引: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9行初27号“姜玉杰诉台前县人民政府、台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案,见《姜玉杰与台前县人民政府、台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许广慧、审判员贾向阳、审判员周培勋),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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