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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不是违法强拆的保护伞

2019-04-08 来源:


现在拆迁过程中,只要补偿方案公平合理、征收程序严格到位、实施过程公开透明,又代表着公共利益,大多数征迁户都会认可与支持相关项目的征收。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进行相关的征收活动。因此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最常说的就是进行某某项目是为了集体利益、公共利益才对你家房屋或者承包地怎么样了。

 

所以我们首先应知道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指的是在能够满足一定的社会条件或特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需要、享受、发展、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或条件。

 

这个概念有些抽象,我们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例举的公共利益的五种情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去判断该征收行为是否合法。

 

但这并不代表着,只要征收部门说征收你家房屋或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就可以不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直接强制拆除房屋。征收部门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拆除房屋确实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强制拆除程序合法,不然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强拆违法!

 

以下就是征收部门想要借助公共利益这个保护伞,为自己的违法强拆寻找合理借口,但被盛廷拆迁律师一眼识破的一审胜诉判决:

 

2017年,山东何某、郑某(不是该村村民)的房屋所在村庄要进行棚户区改造,但因房屋拆迁补偿过低,何某、郑某未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在没有履行合法的强拆程序情况下,何某、郑某的合法房屋突然在2018年8月份被当地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导致何某、郑某家中财产被严重毁坏,致使两家人居住困难。

 

在一审法院庭审中,被告县政府、街道办事处辩称,他们拆除何某、郑某房屋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强制拆除房屋的合法性。

 

马娜律师认为:

 

一、郑某房屋所用的宅基地是其和该村的某村民置换的合法宅基地,且有被告县政府作出的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的批复,因此郑某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是合法房屋,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郑某有作为原告的主体诉讼资格。

 

二、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需要遵循补偿后征收的原则,在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何某、郑某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三、强拆行为需具有合法性。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县政府若想依法强制拆除何某、郑某的房屋,必须严格履行强制拆除程序,但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强拆行为具有合法性。

 

法院最终采纳马娜律师的意见,支持了何某、郑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当地县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何某、郑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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