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媒体采访

首页 > 新闻资讯 > 媒体采访

集体土地征收:外嫁女和外来媳妇能不能得到补偿,进行身份认定

2019-12-05 来源:


在盛廷律师的近期咨询中,不乏“我嫁到外地了,可是我家要被征收了,我能得到补偿吗?”的问询,今天就给所有有同样疑问的女同胞们详细解答。

 

一般有此疑问的应该都是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村妇女,因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会根据评估报告对房屋价值进行补偿,临时安置费也会按房屋面积计算,所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补偿款就归谁所有,一般争议不大。但集体土地征收,外嫁女能不能得到补偿,则一直是个热门话题。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组织或者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外嫁女面临的问题有两个:

 

一、能不能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二、需不需要安置或领取安置补助费?

 

以上两个问题都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有关,因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涉及到村民自治问题,而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那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又如何认定呢?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探索实行的认定标准有户籍、居住等模式,有些还实行村民自治原则。

  • 比如湖北省,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凡户籍在经济合作社或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年满16周岁的农民,均为其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员”,

  • 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则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可见各省规定不一。

  • 通常当地的县人民政府与镇人民政府会出台更为详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比如山西省文水县开栅镇就发布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开政发[2018]75号),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标准认定:

 

  • 一是单一标准 ,即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组织所在地常住户籍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依据。

  • 二是采用复合标准,即以户口标准为基础,辅之以是否在本集体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来判断。

  • 三是根据权利义务是否形成事实作为判断标准,即必须与本集体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具有管理关系的人员才具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所以,基于各地政策不一的原因,外嫁女到底能不能分配搬迁补偿款这个问题,没有唯一确定的答案,要视自身具体情况分析。如遇村委会侵权,可通过合法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撰稿人:张双艳/审稿人:尚晓娟、岳纲举/编辑:彭丽颖

版权所有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5035528号-2
技术支持:鸿睿思博
热线电话: 010-6064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