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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与拆迁!

2016-06-16 来源:

2008年,随着三峡工程第四次清库蓄水,屈原祠作为"三峡移民"第二次面临搬迁,将东迁至新县城茅坪镇的凤凰山。屈原祠作为三峡湖北库区最大的文物搬迁复建项目——屈原祠仿古新建工程早于2006年11月10日正式破土动工。

早在2004年12月初,屈原祠文物主体部分—屈原墓就已搬迁到凤凰山妥善保管。根据三峡库区四期蓄水的进度安排,屈原祠建筑群拆迁工作于2008年7月底结束。

虽然坟墓不能等同于祭祠,但是今天想为大家说说“坟墓拆迁”。

中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的集体土地上,经常遇到因国家建设项目(例如修建高速公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者新农村建设等)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偶有遇到坟墓面临拆迁的问题,那么什么样的补偿标准是合理合法呢?国有土地上的坟墓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故本文主要探讨农村集体土地上坟墓拆迁问题。以下从补偿依据和救济途径来探讨:

第一:补偿依据

由于在现实中经常认为坟墓属于集体土地上附着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可知,补偿标准一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又会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和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坟墓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规定。为此各地的补偿标准不统一。例如,根据蕉府[2014]8号《关于调整征收坟墓补偿标准的通知》可知,其对坟墓补偿方式、补偿数额标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最高18900元,最低1500元。根据侯政办[2014]242号《关于调整闽侯县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可知,其对坟墓进行了分类,并确定了不同的补偿标准,最高3880元,最低1880元。可见,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一般会在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拆迁坟墓补偿标准。

第二:救济途径

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有时坟墓遭到破坏如何救济?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可知,可以处于行政拘留处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规定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非法损害遗体、遗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规定可知,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赔偿精神损害等要求。通过上述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总之,通过补偿依据的解释,可以了解到遇到坟墓拆迁时的补偿标准。通过救济途径的讲解,可以了解到在遇到坟墓遭到非法拆迁或者破坏时,可以采取哪些救济途径。当然,在遇到坟墓非法拆迁或者破坏时,如果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要勇于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合法权利。唯有如此,才可以达到既维护了合法权利,又惩罚了违法人员和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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