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廷研究

盛廷时评

首页 > 盛廷时评

大雨倾盆,我们该搬家吗?

2016-06-16 来源:

最近全国各地狂风暴雨不停,虽然天气预报预测的雨期还未结束,但是断水断电、生活不便,使得A先生只好收拾行李搬家。

2000年,A先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花园大道建造了商住楼,主要是经营食品买卖。

2016年花园大桥建设计划开始推行,A先生的商住楼被划入拆迁范围。同时A先生接到通知,商住楼拆迁每平方米赔偿2000元,显然的是16年的2000元是无法在A先生居住的繁华市区内的任何地方买一平方米的。A先生认为补偿标准太低,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双方僵持不下,3个月之后,该市人民政府做出一份告知,明确指出,距离大桥建设工程的拆迁补偿签约时限即将到期,让A先生限期内签订补偿协议。A先生仍旧拒绝签订协议。

随天气预报预测的大雨一起到来的是,该市人民政府对A先生的商住楼采取的非法停电停水的逼迫搬迁行为。在接连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断水断电的日子,无奈之下A 先生只能收拾行李搬家了。

在拆迁实践中,利用停水断电的手段迫使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显然是极不道德的。被拆迁人在拆迁案件中往往由于对拆迁领域不熟悉,不知道相关法律条文,在该市政府的无赖行为下只能知难而退,违心签订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政府明显的知法犯法行为,不应当简单的就让瓢泼大雨洗涮掉。遭遇如此情况的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补偿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而且根据《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所有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5035528号-2
技术支持:鸿睿思博
热线电话: 010-6064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