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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无证收购 21 万元玉米获刑

2016-07-06 来源:

新华社呼和浩特 7 月 3 日消息,农闲时为赚钱思谋副业,无证无照收购玉米倒卖牟利,群众举报后被工商部门查获 ……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因无证无照大量非法收购玉米触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2 年,并处罚金 2 万元。

李某是临河区白脑包镇的一名农民,为在农闲期间赚些 " 活钱儿 ",李某便想出了收购玉米倒卖的主意。

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3 月间,李某在未经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从周边农户手中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达到 21 万余元。

李某随后将非法收购的玉米陆续卖到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分库,非法赚取利润。2015 年底,经群众举报,李某的违法行为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当场查获,随后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将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与证据固定,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于近期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现场,李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他在庭审现场说:" 我本想收点粮食赚点钱,可我不知道收玉米还得办证,不懂法真是太害人了。"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经营玉米收购,非法经营数额达到 21 万余元,数量较大,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后作出有关判决。

临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团队法官张利军说,小麦、玉米等粮食是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资源,国家在收购、买卖等各环节均规定有严格的专营制度,凡涉及基础粮食或农资收购、批发等经营行为的,一定要取得相关部门许可。

张利军说,此案给广大农户敲响了一记警钟。农民利用农闲搞多种经营值得鼓励,但对自己不熟悉的投资领域,特别是一些涉及特许经营的农副产品,一定要提前到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以防因不当的经营行为给自己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

背景知识: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必须具有粮食收购许可证,并进行工商登记才能进行粮食收购。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只要符合收购条件,依法办理了粮食收购许可证,就可以入市进行收购。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下列条件后才能从事粮食收购;

一、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

二、要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 200 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要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 20 万元以上;

四、要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五、要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六、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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