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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行政复议申请书

2015-07-01 来源:

申请人:芦某,男,汉族,出生年月:1955年9月
被申请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法人代表:陈光       职务:局长
地址:南京市珠江路同仁西街7号

复议申请:
请求依法确认宁国土资【2008】161号《关于下关区东井亭100号地块进行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违法,并予以撤销。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居住于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号。2010年7月9日,在申请人诉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行政许可一案中,申请人获知被申请人做出的国土资【2008】161号《关于下关区东井亭100号地块进行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将其作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使用,申请人认为该文件不符合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要求,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文件中,被申请人没有向市政府报批,而是越权直接批准用地单位直接使用,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该文件内容不符合事实。根据宁国土资公开告知【2010】5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内容:“2008年2月4日江阴利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局签订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宁国土资让合【2008】28号),约定该部分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均由受让人自行调查,依法实施拆迁。”即2008年2月1日,江阴利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2008年4月23日,被申请人又批准南京有线电厂有线公司及南京土地矿产管理办公室取得该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冲突,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再次,被申请人允许用地单位“开展公开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国土资公开告知【2010】5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内容:2007年12月31日,涉案地块已经公开出让,并且公告明确:用地范围内部分地块以现状交付为准,包括电站辅机厂,即申请人居住所在地。此外,2008年2月1日,江阴利昌竞拍得到该地块,但是被申请人却于2008年4月23日,又允许第三人使用该地块,其没有用地必要,而且没有建设项目,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批准用地完全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国土资【2008】161号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予以撤销。
   此致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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