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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拆迁案例:拆迁中的“伪装者”

2016-11-21 来源:

在征地拆迁这场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面对处于强势地位的征收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往往束手无策,特别是当征收人拿出所谓的征地手续时,被征收人往往无力辨认或者既使辨认又无有效方法应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如何摆脱如此不利的处境呢?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一个胜诉案例来详解。
 
案情简介

吴女士在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轩辕北路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及其上合法房屋一处。吴女士的房屋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旧城区改造工程项目征地范围内,因为补偿标准极其不合理,多次找政府协商未果。2013年10月16日新郑市人民政府作出《新郑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在逼迫无奈的情况下,吴女士想到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只有选择法律途径,于是找到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办案掠影

盛廷律师出师,直捣黄龙


接受了吴女士的委托之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指派办案经验十分丰富的翟根才律师和徐勇律师共同承办该案件。两位律师在对吴女士提供的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和实地调查之后,发现本案的关键之处以及得到应对方略。于是,一纸起诉状将新郑市人民政府告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如下:确认本案被诉《新郑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对原告无效。吴女士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正义得到了伸张,取得了决定性的阶段胜利。

盛廷说法

在吴女士的案件中,关键点在于吴女士的宅基地土地性质问题,即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根据吴女士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判断其土地为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可知,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新郑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吴女士宅基地土地被征收的事实,即没有拿出征地批准文件。故法院认定为吴女士的宅基地土地为集体土地。新郑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新郑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方式对吴女士位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属于我们经常说的“挂羊头卖狗肉”,属于实施主体不具有主体资格且没有依据,故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显然缺乏依据,属于重大明显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判决确认该行为无效”。

在本案中,两位律师通过法律程序确认《新郑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无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当事人下一步继续维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此,希望因房屋被政府征收的当事人,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专业律师,只有这样才可以以最低的成本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被征收人和政府力量不对等的博弈中,被征收人的不同选择决定了不同的博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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