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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拆除当事人房屋系违法行政行为

2019-03-19 来源: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三十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39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拆除当事人房屋系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未履行催告公告程序,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陈述申辩等权利,强拆当事人房屋,强拆行为违法。

 

标签:责令交地|限期拆除 |强制拆除|

 

案情简介:赵某系赤水市文华街道办事处望城社区某组村民,在宅基地上修建有房屋一栋。2016年12月30日,赤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赤水市政府的委托,组织单位对赵某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赵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赤水市人民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赤水市人民政府在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亦未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强制拆除。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赵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拆除当事人建筑物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如果当事人经催告逾期仍未自行履行拆除义务,行政机关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还应当对当事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不履行程序直接强拆是严重程序违法。

 

案例索引: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3行初55号“赵怀林与赤水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见《赵怀林与赤水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麻永和、人民陪审员郑黎萍、人民陪审员蔡红),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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